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A.10;9;13;10 B.10;8;13;10 C.10;8;12;10 D.10;9;12

时间:2023-12-03 16: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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