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有增减,为了保证单证相符,货物数量必须与信用证的要求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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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CP600》的规定,只要同时符合下列()的条件,货物的出运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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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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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业务中,凭信用证成交出口的货物,如货物出运后,发现单证不符,而由于时间的限制,无法在信用证有效期或交单期内做到单证相符,可采取的变通办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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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用证没对货物数量订有增减条款,只要同时符合下列哪些条件,该货物的出运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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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CP600》,信用证中货物的数量规定有“约”、“大约”、“近似”或类似意义的词语时,应理解为其有关数量增减幅度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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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终评级为()级的新增客户,不得办理信用方式的授信业务(银票贴现、单证相符的出口押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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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在金额或货物数量前,有“大约”之类字样者,可解释为金额或货物数量允许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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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是以单证表面相符的原则来决定是否付款,而不管实际货物如何。因此出口商必须做到(),开证行才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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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信用证时如使用“约()”、“大约()”等类似词语描述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或单价,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可以有不超过()的增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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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交货数量有不超过()的增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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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在金额或货物数量前,有“大约”之类字样者,可解释为金额或货物数量允许伸缩/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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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而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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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CP600的规定,货物的数量允许有5%的伸缩。甲乙双方成交一笔买卖,如果信用证上规定数量增减不得超过3%,就要以信用证上的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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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的增减幅度,但信用证规定的数量以包装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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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中对装运数量有“约”、“溢短装条款”类似规定的,可理解为信用证金额也有相应幅度的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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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中的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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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CP500》,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所支付款项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的增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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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出口公司对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有5%的增减,故决定少交40台风扇,即少交4%。结果,遭银行拒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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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大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150美兀/公吨,允许10%的数量增减。对方如期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总金额30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我方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请问如果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是否能安全收汇?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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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大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150美元/公吨,允许10%的数量增减。对方如期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总金额30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我方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如果按该发货数量制单我方是能安全收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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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未以包装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即使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只要所只用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允许有()的增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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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的增减幅度。但当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以个数计数时,则该此增减幅度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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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据表明货物符合信用证要求,其他方面也符合信用证要求,即单证完全相符,但货物实际上有缺陷,并已被开证行知悉。试问: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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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UCP600》的相关规定,信用证中货物的数量规定有“约”、“大约”、 “近似” 或类似意义的词语时,应理解为其有关数量增减幅度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