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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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业务描述中规定,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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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前10日内,持证回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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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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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临时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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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 ),持该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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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一定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该期限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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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日内,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撤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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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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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日内,持该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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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外地经营期满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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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事项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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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该证明的有效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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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办理(),接受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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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A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月1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月2日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时,被告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已作废,不予办理。请问,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符合《规范》,纳税人A应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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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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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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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持该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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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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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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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县(市)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天的,应当自期満之日起()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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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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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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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到外地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须持有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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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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