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浩因经济拮据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犯意,并于某日上午在路上劫持了吕豪(本案被害人,26岁),并从其身上搜出一价值5万元的手表占为己有。后李浩向朋友张强谎称:有人欠债不还,我把他绑了,并要求张强帮忙看管。张强表示同意。张强应邀至关押处看管吕豪。后李浩电话告诉侄女李娟自己绑架了一个人,并告知李娟被害人家的电话号码,让李娟帮助自己打电话给被害人家勒索50万元。李娟表示同意并在当日共3次打电话给被害人家勒索未果。次日,李浩再次要求李娟继续向被害人家打电话勒索,李娟予以拒绝。当晚李浩怕事情败露用石头猛击吕豪头部,将其打晕后和张强一起将吕豪放入一枯井内,并用水泥袋压住井盖。因被害人家属报案,吕豪及时被解救,经鉴定伤情为重伤,3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吕豪被绑架长达63小时。请判断下列说法的正误。 A、被告人李浩抢走被害人5万元手表行为单独构成抢劫罪。与绑架罪数罪并罚。

时间:2024-04-02 17:53:45

相似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