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明确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不应当采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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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22日发布《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解读明确,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解读指出,政府补助准则发布后,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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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采用()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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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中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属于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非持续使用收回其账面价值的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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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下列有关说法中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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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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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企业将非流动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应满足的条件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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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其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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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应列入资产负债表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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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企业将非流动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应满足的条件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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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应当按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和可收回金额两者熟高计量。()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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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 完成”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为3个月内很可能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划分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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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计的金额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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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该准则施行日之前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但有关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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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需要按照新修订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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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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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得日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当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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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子公司中的权益(或权益的一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财务报表列报》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也需要披露该子公司的上述主要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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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本解释施行前已确认的无形资产未按本解释进行会计处理的,自施行之日起在未来期间根据重新评估后的摊销方法计提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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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门为转售而新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如果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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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终止营定义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其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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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既包括单项资产也包括处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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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非流动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满足的条件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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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22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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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