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费项目经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经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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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上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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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制定,统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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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出版单位安排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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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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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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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等重要河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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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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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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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收费项目经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经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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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订()省规定的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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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成本核算后即可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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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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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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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草原法》有关草畜平衡制度的规定,牲畜饲养量超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的纠正或者处罚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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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审批、编号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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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应当向省财政、价格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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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的规定,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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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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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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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并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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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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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具体审批和公布办法,由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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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规定:非经营性公路项目转为经营性公路项目都没有按程序报经原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收费站,已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上缴国库,并对收费站主管部门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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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提出预验收申请,由业主单位组织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编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报送业主,由业主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进行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