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甲服装厂接受乙商场委托加工一批工作服,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中注明所需材料全部由甲服装厂提供,金额为200万元,另收取加工费30万元;与丙公司签订一份以货易货合同,合同约定甲服装厂以420万元的服装换取丙公司380万元的布料,甲服装厂取得丙公司支付的差价款40万元。已知: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税率为0.5‰,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0.3‰。甲服装厂2014年5月应缴纳印花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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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原材料。2014年12月委托长江公司(一般纳税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低于受托方计税基础)。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20万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万元(不含增值税),长江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3万元,该批应税消费品已经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假定甲、乙公司均适用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10%,则甲公司将委托加工消费品收回时,其入账成本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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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服装一批,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注明:原料由乙企业提供,甲企业共支付原料费和加工费150万元。就该业务甲企业和乙企业共应缴纳印花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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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企业,2009年1月5日委托乙公司加工材料一批,发出材料成本为5000元,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加工后,甲公司应付的加工费为936元(含增值税),乙公司代扣代缴的消费税为660元。1月25日甲公司收回该批材料并入库,准备直接对外销售,同时以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及各种税金。甲公司对该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下列会计分录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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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9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商品,拨出材料共计80000元。5月20日,商品加工完成,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为7000元,增值税为1190元,该批商品收回后将用于销售。5月22日,甲公司收到该批商品,并支付运杂费1000元,商品已验收入库。甲公司该批商品的入账价值应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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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2014年书立了以下合同:向某公司租赁设备一台,合同记载年租金10万元,租期未定;接受甲公司委托加工一批产品,加工承揽合同中注明甲公司提供原材料金额180万元,支付加工费金额20万元。该企业2014年应纳印花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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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外购一批木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税额8.5万元;将该批木材运往乙企业委托其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取得税务局代开的小规模纳税人运输业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万元、税额0.03万元,支付不含税委托加工费5万元。假定乙企业无同类产品对外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乙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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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12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非黄金饰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对外出售。2017年5月30日,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6万元、增值税1.02万元,另支付消费税14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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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2014年12月委托乙加工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计划收回后用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不高于受托方计税基础)。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000元(不含增值税),加工完成的应税消费品已验收入库,乙加工厂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则该委托加工物资应缴纳的消费税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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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代销一批商品6000件,代销价款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60元/件,甲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5月,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上列明已销售代销商品的50%,甲企业向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按售价的3%支付给乙企业手续费。甲企业2014年5月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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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外购一批木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税额8.5万元;将该批木材运往乙企业委托其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取得税务局代开的小规模纳税人运输业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万元、税额0.03万元,支付不含税委托加工费5万元。假定乙企业无同类产品对外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乙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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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2014年4月委托乙企业为其加工一批工艺品,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注明:由乙企业提供原材料100万元,另收取加工费20万元。则甲乙企业上述合同共应缴纳印花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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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外购一批木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税额8.5万元;将该批木材运往乙企业委托其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取得税务局代开的小规模纳税人运输业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万元、税额0.03万元,支付不含税委托加工费5万元。假定乙企业无同类产品对外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乙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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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9年5月9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商品,拨出材料共计60000元。5月20日,商品加工完成,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为8000元,增值税为1360元,该批商品收回后将用于销售。5月22日,甲公司收到该批商品,并支付运杂费500元,商品已验收入库。甲公司该批商品的入账价值应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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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服装厂接受某学校委托加工一批校服,合同约定由甲服装厂提供价值30000元的原材料,同时收取加工费20000元;另接受乙企业委托加工一批工作服,合同约定由乙企业提供价值50000元的原材料,甲服装厂收取加工费30000元。则甲服装厂上述业务共应缴纳印花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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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商场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2013年5月1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批货物分三期交货,货款于每次验货时当场付清。其中,第一期交货时间为2013年5月10日,第二期交货时间为2013年6月15日,第三期交货时间为2013年7月10日。在交付第二期货物时,甲商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收货,则乙公司对甲公司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起算日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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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24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2009年5月30日,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12万元、增值税2.04万元,另支付消费税28万。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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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X16年1月1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12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对外出售。2016年5月30日,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6万元、增值税0.78万元,另支付消费税14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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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年5月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A产品,发出原材料价值100万元。7月初产品完工,甲公司支付加工费5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消费税税额5万元,另支付运输费5万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途中保险费3万元,7月5日验收入库后支付仓库保管费2万元。甲公司收回A产品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M,则甲公司收回的A产品的成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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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17年1月1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12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2×17年5月30日,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6万元、增值税0.78万元,另支付消费税14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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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礼花厂生产的焰火消费税税率为15%,2020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焰火,甲厂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7.5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焰火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焰火6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业务(2)中甲厂应缴纳的消费税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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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材料,材料的计划成本为200万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1.5%,在委托加工过程中,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的加工费用23万元,运杂费5万元,支付乙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万元,甲公司收回该批材料用于继续加工生产应税消费品。嘉定不考虑其他税费的影响,则甲公司收回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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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A产品,发出原材料价值100万元。7月初产品完工,甲公司支付加工费5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消费税税额5万元,另支付运输费5万元,途中保险费3万元,7月5日验收入库后支付仓库保管费2万元。甲公司收回A产品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M,则甲公司收回的A产品的成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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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甲企业签订了两份加工合同:其中一份受托为乙企业加工一批服装,合同注明甲企业提供价值30万元的原材料,并向乙企业收取加工费5万元;另一份受托为丙企业加工一批料件,合同注明丙企业提供原材料价值16万元,甲企业提供辅助材料4万元,收取加工费5万元。已知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0.3‰,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税率为0.5‰。甲企业当月应缴纳印花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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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日,甲无线电厂与乙电子公司订立的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甲厂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半导体收音机用集成电路板,加工货款共计30万元,原材料由无线电厂提供;乙公司将于10月1日、12月1日分两期交付集成电路板,每期交付产品占合同约定总量的1/2;甲厂在接货后次日按相应比例付款。7月3日,双方订立补充合同约定,甲厂给付定金5万元,但乙公司不得对原材料行使留置权。7月5日,甲厂将所需全部原材料送达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