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2016年1月1日,与丁银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2016年1月1日,与丁银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对丁银行的贷款进行债务重组,2015年12月31日丁银行对该项贷款计提坏账准备50万元,丁银行同意将该笔贷款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免除积欠的剩余利息84万元,本金减至1000万元,年利率降到6%,利息仍按年支付,同时规定,自2016年起,若甲公司当年盈利,则年利率恢复至7%,若当年未盈利,则年利率维持6%,甲公司估计在债务重组后的未来3年间均很可能盈利。 假设甲公司建设的厂房于2015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除此厂房建设外,甲公司无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计算甲公司因与丁银行进行债务重组应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编制甲公司债务重组日的会计分录

时间:2024-01-14 16: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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