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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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托运人所提供的资料了解所运输的放射性物品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装卸要求以及发生突发事件故时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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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装卸要求以及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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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适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及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并强调了放射性物品的活度和比活度均低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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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进行保养和维护,并建立保养和维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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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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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可以使用普通运输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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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质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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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还应当对其使用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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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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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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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一、二、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采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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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通过()方法,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并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如实记录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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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三类运输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编制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证明文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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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将有关资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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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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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应当包括()主要内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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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编制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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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还应对其使用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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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设计批准书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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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设计批准书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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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并通过()等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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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将有关资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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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批准()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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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还应对其使用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每二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