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申报业务基础信息报外汇局后,被外汇局认定数据有误,退回我行。我行经调查,将错误信息在接口程序()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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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口付汇项下,银行对已经申报和传送成功的付汇和商品到货电子信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外汇局,并将盖有本行业务公章的申报数据修改书面说明逐笔报送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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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客户通过邮政银行柜面填写国际收支申报单后,由柜员将单据上申报信息录入外汇业务系统,该申报过程称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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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收支申报“基础信息”是指从招商银行自身业务系统中采集到的跨境收支交易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支交易信息,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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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售汇业务后,次日发现外汇局结售汇信息录入有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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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代客申报收回对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款时,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位应填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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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于收款后5个工作口内()地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向外汇局报送贸易收款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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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基础信息中收付款人代码、收付款币种或金额的错误,各行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工作日内,按外汇局的要求反馈给申报主体按原申报号码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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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已经申报和传送成功的付汇及商品到货电子信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的,应在()工作日内通知外汇局进口付汇核销部门,并将盖有本行业务公章的申报数据修改书面说明逐笔报送外汇局,否则将按违规登记并处理,以确保进口核销数据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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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通过BANCS或GTS系统采集基础信息导入外汇收支申报系统的申报业务,各申报行可在业务发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外汇收支申报系统补录该机构的申报、核销数据,申报、核销数据录入必须在基础数据完整并可报外管的情况下才能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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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标识码是银行版和外汇收支申报系统区分各机构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信息的唯一标识,也是外汇收支申报系统和周边业务系统产生国际收支申报号码和核销专用号码的唯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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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当日导入申报系统银行端成功,但次日外汇管理局或银行自身发现申报信息有误,原经办行柜员可以调用“8541国际收支数据维护一-收款”交易或“8542国际收支数维护二--付款”交易,操作类型选择(),同时录入补录操作类型选择“c-修改”或(),对原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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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持外汇卡办理发汇业务,涉外付款的国际收支申报可通过发汇业务同步完成,在选择持外汇卡发汇720138交易后,柜员需选择()、()然后进入各类发汇业务的界面,之后录入申报信息、打印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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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非居民(如离岸账户)与境外发生的非贸易项下外汇交易行为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包括基础信息、申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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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向外汇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报送信息时,如果基础信息中()改变,银行应先将原基础信息删除,并说明删除原因,然后按新的申报号码重新生成基础信息并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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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向外汇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报送信息时,若()修改,则可以先将原基础信息删除,并说明删除原因,然后按新的申报号码重新生成基础信息并进行申报,也可在原基础信息基础上对申报信息/管理信息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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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涉外收付款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将基础信息录入或导入外汇收支申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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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终数据核对如果发现错误,应及时查找原因,当日在录入有误的系统中进行调整,修改业务单据的错误信息并加盖名章;差错修改必须当天完成,外汇局及银行系统均需要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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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委托银行办理,银行应于取得外汇局关于同意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批复文件后,正式签署业务运作协议,并报所属外汇局备案后,方可正式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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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经济区域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进行外汇交易时,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包括基础信息、核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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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入的基础信息应于收款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前,导入或录入外汇收支申报系统,并完成审核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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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规定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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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发现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有误后,如需执行删除操作,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形成“滞留待删除”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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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申报信息等因柜员录入错误或客户提供错误须进行修改时,可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操作码:6808)-“修改”进行处理。“修改”后,系统将根据具体修改的信息联机进行“修改”、“补录”申报,无须通过“外汇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进行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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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于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地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向外汇局报送贸易收款核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