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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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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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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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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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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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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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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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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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如期保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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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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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加施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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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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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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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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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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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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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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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作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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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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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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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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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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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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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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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