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初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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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中央司法机关有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称三法司。明朝的司法权,虽然由上述三个专门机构执掌,其他部门也可参与司法活动,所以,明朝的审判有()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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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分典刑狱的机构分称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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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涉及主要技术基准、影响施工总体质量的技术复核内容,必须报()核准,经核准后才能作为施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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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中央司法机关中,大理寺主要负责案件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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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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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央设大理寺、都察院、刑部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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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核后,对具有下列哪种情形的死刑案件,可以直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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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规定大案、疑案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长官会同审理的制度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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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法司会审”是指遇到疑难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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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朝遇重大案件,常由大理寺聊会同刑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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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从1906年开始,把原来掌管审判的刑部改为()专任司法行政;把原来掌管案件复核的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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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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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中央除刑部、大理寺外,又设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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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死刑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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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法司会审”是指遇到疑难案件,由御史大夫、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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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刑法志》中记载:“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唐六典·刑部》中记载:“凡决死刑,皆于中书、门下详复。”它们体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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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组成,一般而言,三部分独自行使职权,遇到特别重大的案件,()联合主持审判,称为“三司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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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案件的合议庭,由审判员()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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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唐律,下列案件需要交由刑部复核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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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审判机关审理了死刑案件后,须交给刑部复核,刑部复核通过死刑判决方才生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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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审判的值庭需要案件承办部门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才能派警值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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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魏晋末年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成为定制,隋代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行政机关刑部审批。唐制规定凡遇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皇帝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通常古代地方的司法机关如在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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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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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小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叫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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