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缓刑、假释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和原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及罪犯家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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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期间死亡的,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驻华使馆、领馆,同时报告公安部并通报()外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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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通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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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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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限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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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罪犯在缓刑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核实情况后通报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和接收该罪犯档案的监狱、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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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五种社会服刑罪犯实施监督改造的刑罚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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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犯罪嫌疑人是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或在假释期内重新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批准羁押,不必再办逮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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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届满的,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和接收该罪犯档案的监狱、看守所,按期办理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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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死亡的,不需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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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假释假释期间死亡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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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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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应当()地对罪犯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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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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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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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死亡的,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驻华使馆、领馆,同时报告公安部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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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缓刑、假释并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下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程序上网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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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原关押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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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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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死亡的,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驻华使馆、领馆,同时报告公安部并通报()外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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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执行刑罚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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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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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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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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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