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师有()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A.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B.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C.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D.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时间:2023-02-17 17: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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