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甲之父周乙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三间。周甲准备将父亲遗留房屋卖掉时,其堂弟周丙不同意,认为周甲不能以个人名义处理此项遗产,理由是周甲在外地工作时,自己曾对伯父尽过赡养义务,也应享有此房的继承权。周甲不予理睬,周丙只好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丙确实对死者周乙尽过赡养义务,但周甲是周乙儿子,是法定继承人,所以房产归周甲所有。周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案件的事实方面是清楚的,但对周丙是否享有继承权在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请问: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时间:2023-03-16 16: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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