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6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07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07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

A.公司有权与王某签订竞业禁止条款 B.公司无权与王某签订竞业禁止条款 C.该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有效 D.该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时间:2023-03-08 06:07:18

相似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