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无论是对企业冠名的决策过程,还是对冠名收益的流向,当地居民都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而不能只是被告知的对象。如果没有广泛征集民意,仅以一纸行政命令变更,甚至简化为“价高者得”,不仅与《地名管理条例》中“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的规定背离,更是对人们文化权益的一种无视。

下列说法与这段文字不符的是()。 A.政府不应该随意由企业命名地名 B.居民对地名的命名有决定权 C.仅凭行政命令不能变更地名 D.“价高者得”背离《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

时间:2023-03-22 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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