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仅指持票人在票据不获付款时,可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
相似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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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损失的权利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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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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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而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的权利,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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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要是票据上的唯一无债务责任的债权人,依票据关系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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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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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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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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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可以向其()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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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获承兑或付款,且在3天内向其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票据上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应对持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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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虽然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不影响其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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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是票据上的唯一无债务资任的债权人,依票据关系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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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背书人不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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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向()行使第二请求权(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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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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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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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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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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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及可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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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具有两方面作用,即一是持票人可以()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二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一经持票人提示,就应向持票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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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指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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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业汇票,如果付款人在()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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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即使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其前手,该持票人仍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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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即使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其前手,该持票人仍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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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拒付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