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应收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A.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B.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C.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D.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E.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时间:2023-08-23 13: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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