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了()

A.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B.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C.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D.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E.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十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千分之一的应收到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 F.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时间:2024-02-20 1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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