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日以后退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对于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计发

A.0.55 B.0.5 C.0.7 D.0.6

时间:2023-06-19 12: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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