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财物,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下列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是:

A . 周某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并骗得其财物,数额较大 B . 宋某为扩大经营,与甲公司签订合同,购买甲公司价值50万元的电器产品,言明款到发货。次日,宋某汇出5万元现金后,将汇票存根上的金额涂改为50万元,复印、传真给甲公司,骗取甲公司将货物全部发出 C . 吴某使用宋某的假名,分别与永安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房山支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为该公司代销保险业务,并取得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截至当年年底,吴某共获取代收的保险费近31.5万元,但拒不向永安公司交付,并挥霍一空 D . 林某利用任某市工商局会计保管本单位支票之便利,私刻出纳员邓某、局长陈某的印鉴和单位公章,先后多次私自开具支票,骗取本单位资金合计20万元

时间:2022-10-03 0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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