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04年6月1日购买A商店出售的洗衣机一台,5天后使用时发现并证实此商品为A商店未声明出售的不合格产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A商店进行赔偿的期间为()

A、2004年6月6日至2005年6月6日 B、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日 C、2004年6月6日至2006年6月6日 D、2004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1日

时间:2023-10-02 11: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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