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关于出口收汇核查撤消操作注意事项中,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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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监测系统内客户若不在名录则该客户货物贸易项下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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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贸易项下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支出范围包括()等其他外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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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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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银行2014年3月20日办理一笔金额为10000美元的一般贸易出口收汇退款业务,外汇收支申报系统申报的交易编码和附言分别是109000,一般货物-其他支出,付汇方式为“其他”。问:下列申报操作哪些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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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货物贸易管理政策规定,企业办理出口收汇退汇支出时,银行无需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根据企业自身需求从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企业待核查账户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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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操作违反了外汇局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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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人员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总量核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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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出口未收汇的,依据出口收汇联网核查系统,企业的应收汇和已收汇情况确定其可收汇额,计入核查系统的“其他贸易”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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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汇发[201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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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货物贸易政策规定,贸易外汇收入在解付入待核查账户环节,银行必须首先登陆监测系统查询企业是否在名录,不在名录企业不能办理外汇收入入账及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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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入入待核查账户时无需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中查询企业名录信息,但需在办理结汇或/划转时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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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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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银行应当依据企业填写的收入申报单证,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出口可收汇余额,并在贸易外汇收入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结汇或划出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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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设定()等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将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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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企业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时是否需要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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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对B类企业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后,核注发生错误的,可自核注之日起()日内(含)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进行撤销操作,系统自动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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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4日开始实施出口收汇联网核查,企业的货物贸易项下出口收汇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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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业务操作中,核注金额大于零,且核注后可收汇余额大于或等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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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出口收汇应按照《出口收汇联网核查管理办法》先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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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在办理货物贸易B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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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A类企业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结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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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开始实施出口收汇联网核查,企业的货物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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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金融机构在审核相应合同、()后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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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押汇等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