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法规》中,对主操舵装置和舵杆有应保证其在最大后退速度时不致损坏的要求。在某船建造完成进行航行试验过程中,验船师要求在最大后退速度和最大舵角情况下进行验证试验,被造船厂方以保护操舵系统为由拒绝。 该要求是否合理?这项试验可以不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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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操舵装置包括的设备和设施有:() ①、使舵产生动作所必需的机械设备; ②、转舵机构; ③、操舵装置动力设备; ④、向舵杆施加转矩的舵柄或舵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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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操舵装置通过缓冲弹簧推动键套在舵杆上的舵柄,使舵杆和舵偏转,其中缓冲弹簧的作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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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操舵装置在满足操舵要求情况下,当舵柄处的舵杆直径大于()时,操舵装置应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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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操舵装置,其从一舷35°转到另一舷()的时间为()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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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操舵装置作效用试验时,要求船舶的状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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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适航于A级航区J级航段的船舶,船长58m,配舵杆扭矩20KN.m的电控型电动液压操舵装置,其操舵装置应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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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舵柄处舵杆直径大230mn的船舶应设有能在()内向操舵装置提供的替代动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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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操舵装置和舵杆应:() ①、具有足够强度; ②、能在船舶最大航海吃水和最大营运前进航速时进行操舵; ③、设计成在最大后退航速时不致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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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操舵装置包括的设备和设施有()。 ①使舵产生动作所必需的机械设备; ②舵执行器; ③操舵动力设备; ④向舵杆施加转矩的舵柄或舵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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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当舵杆直径(不包括冰区加强)大于()时,其主操舵装置应为动力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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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舵装置的()用来把舵机所发出的转矩传送给舵杆而成为转舵力矩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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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舵柄处的舵杆直径(不包括航行冰区的加强)大于120mm时,该主动操舵装置必须为动力操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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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船在长江急流航段航行,并且设有2套电动操舵装置,舵杆扭矩为20KN.m,应急操舵装置为人力机械。问:此操舵装置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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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舵柄处的舵杆直径(不包括航行冰区的加强)大于120MM时,该主操舵装置必须为动力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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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规范对辅助操舵装置转舵周期的要求,以及在任何情况下当舵柄处的舵杆直径(不包括冰区加强)超过()时,该操舵装置应为动力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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舵机修理后应按船规要求进行试验,在航行中对主操舵装置进行操舵试验时主要检查()。 a.舵角从一舷35°至另一舷30°所需时间; b.电动机电压及电流; c.电动机除湿设备; d.液压系统油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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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规范对辅助操舵装置转舵周期的要求,以及在任何情况下当舵柄处的舵杆直径(不包括冰区加强)超过230mm时,该操舵装置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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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操舵装置应在()和()都设有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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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操舵装置,如采用动力操舵装置,应满足船舶在满载吃水的最大航速时,从一舷35度至另一舷35度所需时间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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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操舵装置和舵杆应设计成在最大后退速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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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操舵装置包括的设备和设施有()①、使舵产生动作所必需的机械设备;②、转舵机构;③、操舵装置动力设备;④、向舵杆施加转矩的舵柄或舵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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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规范对辅助操舵装置转舵周期的要求,以及在任何情况下当舵柄处的舵杆直径超过230mm时,该操舵装置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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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操舵装置包括的设备和设施有:()①、使舵产生动作所必需的机械设备;②、转舵机构;③、操舵装置动力设备;④、向舵杆施加转矩的舵柄或舵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