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经营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设置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A.五百元 B.八百元 C.一千元

时间:2023-11-20 13: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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