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 国约翰和玛丽夫妇, 1999 年 9 月 1 日同时来 C 国。约翰开办了一家心理诊所,玛丽在一所 C 国大学任英语教师。 2000 年 3 月,该夫妇因儿子突患重病而临时决定返回 M 国,约翰遂关闭了诊所,玛丽辞去了工作。约翰夫妇于 2000 年 4 月 10 日离境。 C 国、 M 国之间有双边税收协定。依协定,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课税,但劳务提 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或一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 183 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国一般有权征税。

1.约翰在c国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属于什么性质?() A.非独立劳务所得 B.独立劳务所得 2.玛丽在c国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属于什么性质?() A.独立劳务所得 B.非独立劳务所得 3.约翰和玛丽夫妇在c国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应否向c国纳税? A.两人均应在C国纳税 B.两人均不需向C国纳税 C.约翰应纳税,玛丽不需纳税 D.约翰不需纳税,玛丽应纳税

时间:2023-10-02 09:40:22

相似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