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是 否

时间:2024-05-15 15: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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