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于发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外管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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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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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或对相关个人身份证信息进一步核查时,发现客户以虚假身份证骗取开立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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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服务中心内部核查未发现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过程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提供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作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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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中的连续多日按()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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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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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的属于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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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该于发现之日起()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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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发现个人结售汇行为具有分拆特征的,正确的处理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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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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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于发现之日起()日内向外汇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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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日终分支机构对账前,客户发现个人结售汇额度已占用但实际电子银行结售汇交易并未成功,可()提出电子银行结售汇额度释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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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点应指定人员每日通过报表(报表号:TP.T51D0009)和结售汇系统上的结售汇流水,对单笔结汇/售汇金额超过等值()的网银个人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分析,了解该笔交易资金的来源及流向。对于符合分拆结售汇条件的个人,网点应作为“关注名单”在系统进行维护,同时将情况上报省行个人金融部、电子银行部和当地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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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进行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应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表四并附相关材料报当地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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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反洗钱柜员每月初查看数据仓库系统自动筛查的分拆结售汇报表,并重点考察与其相关的结售汇、人民币划转以及提现等交易进行人工甄别核对,确认分拆结售汇交易及涉嫌分拆结售汇业务的客户名单,应填写《银行新增“关注名单”统计表》,填写()、()、()等信息,将筛选客户名单上报分行零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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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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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隔日发现在外管局的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客户证件号码录入有误,应在外管系统中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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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于以分拆方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个人,应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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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者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办理时限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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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网点必须按照“通知”的要求,分析、识别个人以分拆方式规避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的行为,对于确认为分拆行为的不予办理,对于事后发现涉嫌有分拆行为的,应在发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外管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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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可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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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办理开户业务时或者事后发现个人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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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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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发现银行存在涉嫌不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或报送相关信息行为的,对银行实施的现场核查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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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配合外汇局进行分拆信息反馈,并在外汇局推送相关信息之日起的()天内,在个人外汇业务系统中反馈个人结汇人民币资金去向、购汇人民币资金来源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