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债权人李某向人民法院对甲企业提出了破产申请,关于法院受理该申请后的说法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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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乙申请对债务人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了其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宣告甲公司破产前,下列人员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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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债权人在2010年6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甲企业破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甲企业的下列债权和债务,可以相互抵销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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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债权人由于长江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于是对长江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长江公司破产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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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债权人由于大同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于是对大同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大同公司破产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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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现乙公司提出拟受让甲公司的全部库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乙会计师事务所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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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国有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后,又与其达成清偿债务的协议,甲公司拟向人民法院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甲公司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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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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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丙企业为担保人。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破产申请后,乙银行申报了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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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国有工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甲企业的债权人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宣告甲企业破产。乙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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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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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民事纠纷中,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甲企业向乙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企业拒绝执行判决,此时乙企业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甲企业中价值100万元的货物。同时,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针对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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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对S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S企业破产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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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破产,不能清尝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 )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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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与乙企业发生了合同纠纷,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甲企业向乙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企业仍然拒绝执行判决,此时乙企业向A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甲企业中100吨的货物。同时,B人民法院受理了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针对A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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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对S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S企业破产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主体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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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国有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后,又与其达成清偿债务的协议,甲公司拟向人民法院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甲公司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时间为(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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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自成立以来,业绩一般,其后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对外负债远远超过公司注册资本,且公司已无力清偿,该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经审查认定该公司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于是裁定该公司申请破产案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其后,法院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但在会议上,有部分债权人提出不同意宣告该公司破产。法院应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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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与乙企业发生了合同纠纷,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甲企业向乙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企业仍然拒绝执行判决,此时乙企业向A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A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甲企业中100吨的货物。同时,B人民法院受理了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针对A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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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甲企业对债务人乙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乙企业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而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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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受理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债权申报期限届满,甲企业登记在册的债权人共有21人,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4人,债权额共计15000万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3000万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均出席了债权人会议,与甲企业达成了和解协议,给予甲企业债务30%的减免。下列情形中,甲企业应当被宣告破产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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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申请书中指出了如下事实,其中哪些不属于主张更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申请书中指出了如下事实,其中哪些不属于主张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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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械厂是大型国有企业,因为长期经营管理不善,亏损额达3000万元。2006年11月9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提交了相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单、债权清册等。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于11月29日立案。12月25日,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通知该厂的债权人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来申报债权。2007年4月15日,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此期间,该厂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裁定债务人重整,并公告。债务人于2007年5月15日向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只设立了普通债权组,重整计划草案由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其中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半数,同意该厂进行整顿。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在整顿期间,该厂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2007年8月3日管理人申请终结整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对该厂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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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对s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S企业破产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主体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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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3月1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但甲公司的某一位债权人以债务人在申请时没有缴纳诉讼费用为由,对其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甲公司听说后随预先交纳了一部分破产诉讼费用。后人民法院于3月10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