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出资已全部缴纳,公司章程约定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表决权。经营数年后,因市场波动公司业绩不佳,甲随即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作为主要财产之一的一家分店对外转让。股东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甲、乙同意,丙不同意。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 B.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C.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D.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时间:2023-02-27 15: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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