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受理了本市长江公司诉上海市黄河公司拖欠合同货款一案,长江公司主张黄河公司的股东向自己承担抽逃出资责任。2015年8月,上海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黄河公司的破产申请,此时,长江、黄河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尚未审结。下列关于该合同纠纷案的表述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正确的是(  )。

A . 长江、黄河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上海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B . 长江、黄河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黄河公司被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法终结破产程序的,该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C . 长江、黄河公司之间的和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黄河公司财产后由北京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D . 长江、黄河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

时间:2022-09-29 16: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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