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港和卸港通常的约定方法是在合同中列明()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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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选港货,在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约定,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约定的地点或期限向船方宣港,由此造成的船舶滞期或绕航损失,应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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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就装卸时间是分别计算还是统算的方法做出具体规定,不同的方法有着不同的含义和不同的结果。下列()表明装卸时间要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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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船舶说明条款的主要区别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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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运租船又称包租,这种合同通常只约定(),而不约定具体的装运船舶。 Ⅰ.货物的数量; Ⅱ.航次数量; Ⅲ.承运的期限; Ⅳ.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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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规定速遣费率是滞期费率的()租船经纪人是在租船业务中代表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进行磋商租船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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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中,承租人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完成货物装/卸,船东应向承租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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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条款时,承租人要考虑装卸费用条款应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术语相衔接。例如:CIFex-ship’s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买方应在舱底接受货物,并负担卸货费。通常承租人应与船舶出租人约定,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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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规定,本法中除了关于承运人()的规定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外,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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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中,装卸港通常由()指定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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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中,装卸港口的约定方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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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只规定一个可装载货物的大约数量和允许变化的百分比,此百分比一般约定在()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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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运费的约定方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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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如指定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沉没,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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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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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解约日,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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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上只规定了装货港和卸货港的名称,而没有规定港内具体的装卸作业泊位,则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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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运租船又称包租,这种合同通常只约定(),而不约定具体的装运船舶。 Ⅰ.货物的数量;Ⅱ.航次数量;Ⅲ.承运的期限;Ⅳ.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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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通常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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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四章条文中只有第47条和第49条强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下的出租人,其他条款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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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就装卸时问是分别计算还是统算的方法做出具体规定,不同的方法有着不同的含义和不同的结果。下列()表明装卸时间要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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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条款时,承租人要考虑装卸费用条款应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术语相衔接。例如CIF—ex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买方应在舱底接受货物,并负担卸货费。通常承租人应与船舶出租人约定,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