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餐饮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丙为普通合伙人,甲、乙和丁均为有限合伙人,甲和丁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乙、丁不执行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此外,合伙人丙还设立了一家从事贸易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内,合伙企业发生了下列业务: (1)2013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经查,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丙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3年9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经查,合伙协议中并未对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担保的事项作出约定。 (3)2013年10月,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丙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向合伙企业提供食品。该交易甲、乙和丁均表示同意。 (4)2014年1月丙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严重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债务,丙决定申请破产,2014年4月,人民法院宣告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经过破产清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且丙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2014年5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戊要求丙清偿自己的债权,丙以自己仅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了戊的要求。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丙在合伙企业以劳务出资的形式是否合法?

时间:2023-10-09 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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