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外贸公司与秘鲁公司以CIF价成交,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秘鲁公司于2007年7月20日开出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0%。我方以信用证规定准备货物时,收到对方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16%,我方未同意,依照原信用证装运货物,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交单议付,但遭到议付银行以保险单金额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试分析议付行拒付是否合理。

时间:2023-09-29 17: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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