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个合伙企业,甲出资10万元,乙、丙、丁分别出资20万元、8万元、15万元。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在未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8万元转让给了丁,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出质给其债权人戊,丙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了合伙企业之外的己。后合伙企业由于出现解散事由而进入清算阶段,在开始清算前丁将10万元的合伙财产转让给了庚,清算过程中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辛(对合伙企业享有50万元债权)对此提出异议。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A.甲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给丁,不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也不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B.乙的行为违法,因为其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 C.丙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乙、丁有优先受让权,而甲则没有 D.合伙企业不得以丁的行为对抗善意第三人辛,仍应偿还对债权人辛的全部债务

时间:2023-10-05 13: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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