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及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0年1月25日以其拥有的一项非专利技术(符合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与乙公司生产的一批商品交换。交换日,甲公司换出非专利技术的成本为80万元,累计摊销为15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换入商品的成本为72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万元,甲公司将其作为存货核算;甲公司另收到

A.0 B.2 C.45 D.62

时间:2024-03-10 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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