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仪使用时间超过5年或工作超过5000h者必须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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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焊缝探伤应使用专用焊缝探伤仪或带有扫查装置的通用探伤仪进行探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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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超过大修周期地段应增加探伤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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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运[2006]200号《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钢轨探伤仪仪器年检怎样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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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由()负责全局钢轨探伤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钢轨探伤技术和设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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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生产机构应配备对比试块如WGT-3试块和CS-1-5试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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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探伤管理规则》文件规定,仪器故障修复后,由检修人员与使用者一起进行测试,合格后共同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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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探伤仪器报废规定:仪器连续使用时间超过()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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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探伤管理规则》文件规定,新购置的探头和其它重要配件,须经铁路局组织的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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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生产机构应配备标准试块如CS-1-5试块、CSK-1A或IIW试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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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严冬、酷暑季节,应合理安排探伤作业时间,遇恶劣天气时,应增加防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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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焊缝疲劳缺陷达到或超过探伤灵敏度规定的当量时判为重伤,未达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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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仪应有计划地轮换使用,不能长期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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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钢轨焊补探伤要抓好焊补前探伤、焊补后探伤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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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钢轨探伤仪探伤推行速度,普通线路地段一般不大于3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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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钢轨探伤仪应符合TB/T2340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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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铁路局工务检测所应设钢轨探伤管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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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钢轨探伤仪探伤推行速度,无缝线路地段一般不大于2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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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生产机构应配备钢轨焊缝探伤试块,如GTS-1、GHT-5、CSK-1A试块()(应知应会-《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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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隧道内应增加探伤遍数()(应知应会-《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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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铁路局工务检测所应设钢轨探伤管理组()(应知应会-《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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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仪使用时间超过5年或工作超过5000h者必须报废()(应知应会-《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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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仪使用时间超过或工作超过5000小时者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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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钢轨探伤仪探伤推行速度,无缝线路地段一般不大于2km/h()(应知应会-《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第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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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钢轨焊缝探伤仪应符合《TB/T10061-1995标准》()(应知应会-《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