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企业向某国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货后买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我提出品质索赔,索赔额达数十万元人民币(约占合同金额的半数以上)。买方附来的证件有:

(1)法定商品检验证,注明该项商品有变质现象(表面呈乌黑色),但未注明货物的详细批号,也未注明变质货物的数量或比例。 (2)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食品零售商店送验的食品而做出的变质证明书。我方未经详细研究就函复对方,既未承认也未否认品质变质问题,只是含糊其辞地要求对方减少索赔金额,对方不应允,双方函件往来一年没有结果,对方遂派代表来京当面交涉,并称如得不到解决,将提交仲裁。 对此索赔案我方应不应受理?试问双方各有什么漏洞?我方应如何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来处理此案?(注:此批冷冻食品中我方误装了一小部分乌皮鸡,价值千余元)

时间:2023-09-30 12: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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