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托收时,托收凭证第二联上应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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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托收凭证第三、四、五联及交易单证并审核无误进行相关处理后,应在托收凭证第五联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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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托收的票据背书栏应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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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凭证的第一联(客户回单联)应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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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收款人开户行收到托收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在托收凭证第一联上加盖()退给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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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人办理托收时,无论采用邮寄划款还是电报划款的,托收承付凭证的第二联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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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收到和办理托收承付业务应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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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托收业务要核对托收凭证第二联上的签章是否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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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机构收到委托收款后,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会计主管审核后,将托收凭证第五联加盖()连同相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通知其付款,并办理签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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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的托收凭证及有关结算款项的查询查复书应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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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提交银行承兑汇票、托收凭证(一式五联)请求银行办理托收时,柜员审查无误后,托收凭证第一联应盖()后退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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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行将贴现票据转贴给总行,应由贴现行在背书栏加盖()和有权人签名或盖章,待总行于到期发出托收时加盖()和有权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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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开户行邮寄的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对采用电话方式通知的,应在()上做好电话记录。付款人领取发出承付通知书、托收凭证第五联以及交易单证时,必须在()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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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托收银行承兑汇票时,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第()联登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并专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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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结清时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托收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后,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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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托收凭证第三联加盖结算专用章后,应连同()一并邮寄(或通过同城交换提至)付款人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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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员使用“6811发出委托收款登记”对委托收款业务信息进行登记,并将托收凭证()联及商业汇票寄往付款行,第二联专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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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委托收款时,柜员审核托收凭证后,应在托收凭证第三联加盖(),将托收凭证第三、四、五联连同银行承兑汇票寄送承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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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操作规程》规定,收款人开户行收到托收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在托收凭证第一联上加盖()退给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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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行接到承兑汇票托收凭证及承兑汇票第二联正本后,抽出专夹保管的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承兑协议副本等,审核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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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人员调用“()销记发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交易销记该笔委托收款,托收凭证第一、二联做传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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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托收银行承兑汇票时,录入复核员或事中监督员在审核无误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加盖()交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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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收到托收凭证,应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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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加盖结算专用章交付持票人。托收凭证()加盖经办、复核人员名章并专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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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填写“托收凭证”一式五联,托收凭证上应详细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