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根据规定,对相关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专业意见的,应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作为财务顾问专业意见的附件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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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了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该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仍然相关和重大,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财务报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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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I.申请报告 II.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 III.符合规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证明材料 IV.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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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使下列职权,需要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的事项有()。 Ⅰ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Ⅱ提议召开董事会 Ⅲ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 Ⅳ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Ⅴ对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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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Ⅰ.申请报告 Ⅱ.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 Ⅲ.符合规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证明材料 Ⅳ.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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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 )等监管措施。 Ⅰ.监管谈话 Ⅱ.出具警示函 Ⅲ.责令定期报告 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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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了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导致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仍然相关和重大,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财务报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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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核查包括《法律意见书》所列事项在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重大事项变更等内容的过程中,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Ⅰ.约谈在职人员 Ⅱ.约谈高管人员 Ⅲ.现场检查 Ⅳ.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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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应当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情形包括( )。 Ⅰ.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告的Ⅱ.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Ⅲ.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 Ⅳ.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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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Ⅰ.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Ⅱ.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Ⅲ.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 Ⅳ.唆使、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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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时涉及国家安全的,还应当提供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文件及行政决定,并由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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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应当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情形包括( )。 Ⅰ.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告的 Ⅱ.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Ⅲ.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 Ⅳ.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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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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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等监管措施。 Ⅰ.监管谈话 Ⅱ.出具警示函 Ⅲ.责令改正 Ⅳ.责令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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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独立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以独立第三人的身份就上市公司或其它有关企业的某些事项对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是否公平出具专业性意见的业务,这些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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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 )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I.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 II.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III.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 IV.唆使、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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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基本文件有()。 Ⅰ.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并购重组业务负责人的简历 Ⅱ.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证明材料 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Ⅳ.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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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履行的职责有()。 Ⅰ.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委托,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相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 Ⅱ.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委托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Ⅲ.在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 Ⅳ.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申报材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和协调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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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行申请发审会后、申请文件封卷前,保荐机构在持续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专业意见,就发审会审核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同时应督促相关中介机构就发审会审核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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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规定的关注要点是对财务顾问从事相关并购重组业务的最低要求,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全面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充分分析和揭示风险。财务顾问主办人未按规定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或者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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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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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Ⅰ.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Ⅱ.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Ⅲ.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Ⅳ.唆使、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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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提供()等专业服务。Ⅰ.交易估值Ⅱ.法律咨询Ⅲ.方案设计Ⅳ.出具专业意见Ⅴ.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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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时,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