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A公司按照净利润的l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A公司2010年度的财务报告于2011年3月31日对外公布。2011年4月10日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2011年1月至3月发生如下事项: (1)2011年2月15日,B公司就2010年12月购入的E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致函A公司要求退货。经A公司检验,该产品确有质量问题,同意B公司全部退货。2011年2月18日,A公司收到B公司退回的E产品。同日,A公司收到税务部门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产品销售价格1 000万元(不含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销售成本800万元,货款尚未收到。A公司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允许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才允许槐丽扣陈。 (2)2011年3月7日,法院对C公司起诉A公司合同违约一案作出判决,要求A公司偿付C公司经济损失550万元。A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诉,但A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二审判决很可能维持一审判决。税法规定,上述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仅允许在实际支出时于税前扣除。该诉讼为A公司因合同违约于2010年l2月6日被C公司起诉至法院的诉讼事项。2010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经咨询法律顾问后,A公司认为该诉讼很可能败诉并相应的确认了预计负债450万元。 要求: (1)对上述事项进行账务处理。 (2)请用文字说明A公司因上述事项对2010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相关项目的调整数(不考虑现金流量表相关项目的调整)。

时间:2024-04-21 13: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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