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前女友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了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了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时间:2023-12-25 10: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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