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甲药品生产企业于 2017 年年初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后,开始生产 A药品 。经过两年后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便将A药品委托给山东省的乙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 。 丙药品批发企业购入A药品后;将其销售给医疗机构使用,医疗机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A药品存在质量问题 , 可能会对人体造成暂时性的健康危害,相关单位远启动召回 。甲药品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不包括()

A.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B.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C.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D.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时间:2023-11-24 10: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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