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0年8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不含税价为200 000元,因属于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了鼓励乙公司及早还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是(按含增值税的售价计算)为:2/10、1/20、n/30。假定甲公司8月15 日收到该笔销售价款(含增值税),则实际收到的价款为()元

A.210 600 B.229 320 C.206 388 D.234 000

时间:2024-03-13 1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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