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承租人常常要求删去航次租船合同范本中的出租人责任条款,而把海牙规则等国际公约或相应的国内立法中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以()的形式订入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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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承租人要行使解约权,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决定,并通知出租人,否则,视为承租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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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无权要求船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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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有承租人责任终止条款,但承租人终止责任必须以出租人能()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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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中,承租人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完成货物装/卸,船东应向承租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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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条款时,承租人要考虑装卸费用条款应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术语相衔接。例如:CIFex-ship’s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买方应在舱底接受货物,并负担卸货费。通常承租人应与船舶出租人约定,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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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出租人利用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船舶待指定”条款任意选择和派遣不符合承租人要求的船舶,双方当事人必须事先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待指定的船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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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规定,本法中除了关于承运人()的规定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外,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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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承租人常常要求删去航次租船合同范本中的出租人责任条款,而把海牙规则等国际公约或相应的国内立法中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以()的形式订入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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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船舶必须到达合同规定的或承租人指定的泊位时,才视为到达船舶。这种合同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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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为了避免因港口拥挤,船舶不能靠泊而产生的船期损失,常常要求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加入()等条款。 Ⅰ.到达即可靠泊;Ⅱ.到达无需等泊;Ⅲ.等待泊位损失的时间计入装/卸时间;Ⅳ.不论靠泊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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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若承租人指定的泊位能够保证完成卸货作业,但在卸货过程中,根据港口主管部门要求,船舶发生了移泊,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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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为了避免因港口拥挤,船舶不能靠泊而产生的船期损失,常常要求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加入()等条款。Ⅰ.到达即可靠泊;Ⅱ.到达无需等泊;Ⅲ.等待泊位损失的时间计入装/卸时间;Ⅳ.不论靠泊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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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次租船条件下,如租船合同中订有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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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预备航次中,由于航次租船合同免责条款规定的事由发生,致使船舶延迟到达装货港,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船舶出租人可以提出免责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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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航运实践,在航次租船合同下,当出租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船舶,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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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承租人未能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将货物全部装完或者卸完,为了装卸货物,船舶还需在港继续停泊,按照租船合同的规定,承租人必须按约定的费率,向出租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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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通常都规定,当货物装上船后,承租人可以要求()签发自己或出租人的提单。这种提单被称为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 Ⅰ.出租人;Ⅱ.出租人的代理人;Ⅲ.租船经纪人;Ⅳ.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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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必须保证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船舶说明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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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通常都规定,当货物装上船后,承租人可以要求()签发自己或出租人的提单。这种提单被称为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Ⅰ.出租人;Ⅱ.出租人的代理人;Ⅲ.租船经纪人;Ⅳ.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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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装卸费用条款时,承租人要考虑装卸费用条款应与货物买卖合同的价格术语相衔接。例如CIF—ex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买方应在舱底接受货物,并负担卸货费。通常承租人应与船舶出租人约定,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