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商场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2013年5月1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批货物分三期交货,货款于每次验货时当场付清。其中,第一期交货时间为2013年5月10日,第二期交货时间为2013年6月15日,第三期交货时间为2013年7月10日。在交付第二期货物时,甲商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收货,则乙公司对甲公司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起算日为(  )。

A . 2013年5月1日 B . 2013年5月10日 C . 2013年6月15日 D . 2013年7月10日

时间:2022-10-31 03: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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