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09年将一项商标使用权提供给中国某企业使用,获特许权使用费100万元。另外,该公司还从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取得利息所得 50万元,该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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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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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置机构场所,它的下列所得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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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某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11年取得境内甲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收入800万元,取得境内乙公司支付的财产转让收入180万元,该项财产净值120万元。2011年度该境外公司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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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某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12年取得境内甲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收入100万元,取得境内乙公司支付的财产转让收入80万元,该项财产净值60万元。2012年度该境外公司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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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国公司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也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2017年从中国境内某企业获得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收入200万元,该技术的成本80万元,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收益300万元,此外转让其在中国境内的房屋一栋,转让收入3000万元,原值1000万元,已提折旧600万元。则该外国公司2017年应当向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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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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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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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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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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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国公司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也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2016年从中国境内某企业获得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收入200万元,该技术的成本80万元,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收益300万元,此外转让其在中国境内的房屋一栋,转让收入3000万元,原值1000万元,已提折旧600万元。则该外国公司2016年应当向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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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国公司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也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2014年从中国境内某企业获得专有技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万元,该技术的成本80万元,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收益300万元,此外转让其在中国境内的房屋一栋,转让收入3000万元,原值1000万元,已提折旧600万元。则该外国公司2014年应当向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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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某外国企业将一项商标使用权提供给境内甲公司使用,甲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80万元(不含增值税)。甲公司2017年应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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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某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14年取得境内甲公司支付的股息500万元,取得境内乙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350万元。2014年度该境外公司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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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某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14年取得境内甲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收入800万元,取得境内乙公司支付的财产转让收入180万元,该项财产净值120万元。2014年度该境外公司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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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某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16年取得境内甲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收入100万元,取得境内乙公司支付的财产转让收入80万元,该项财产净值60万元。2016年度该境外公司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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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某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16年取得境内甲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收入800万元,取得境内乙公司支付的财产转让收入180万元,该项财产净值120万元。2016年度该境外公司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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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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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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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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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某外国企业将一项商标使用权提供给境内甲公司使用,甲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80万元。则甲公司应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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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某外国企业将一项商标使用权提供给境内甲公司使用,甲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80万元。甲公司应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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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境内某公司向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支付专利权的税后所得为252万元,该公司应扣缴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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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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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