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及销售阶段抵减土地价款时,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和抵减“开发成本”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相同。()
相似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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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展房地产公司2012年6月受让一处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7000万元,支付相关税费110万元,并全部用于建造商铺,共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9530万元,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商铺建成后直接转让,取得收入20000万元。该企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为()万元。(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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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栋写字楼并全部出售,取得销售收入100000万元。开发此栋写字楼支付地价款和相关的过户手续费2000万元,发生土地拆迁补偿费300万元、“三通一平”费40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500万元,与该写字楼相关的销售费用800万元,管理费用1200万元,财务费用500万元。则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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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某非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11月转让一块位于市区的土地使用权,签订了产权转移书据,取得收入560万元。年初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地价款42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发生相关费用6万元。则该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纳土地增值税()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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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工业企业2013年8月取得一块土地支付地价款300万元、支付相关税费6万元,委托乙建筑公司建造支付工程款120万元,为开发房地产向银行借款支付借款利息60万元(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10万元),该利息支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但未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利息证明。2015年11月该工业企业将开发的房地产全部销售,已知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规定的最高比例,则该工业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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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公式中的“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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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及销售阶段涉及的税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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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何时前的房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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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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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时,有如下资料: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000万元,开发期间发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共计11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共计400万元,包括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110万元及加收的罚息40万元,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管理费用中记载与转让房产有关的印花税3.5万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则该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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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一栋别墅出售,取得销售收入2000万元(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建此别墅支付地价款和相关费用200万元,开发成本400万元,销售时缴纳印花税1万元,该企业利息支出无法准确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已知该省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该企业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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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2年8月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1000万元,相关税费40万元,委托建筑公司建造支付工程价款800万元,为开发该房地产向银行借款支付借款利息40万元(其中因超过贷款期限而收取的利息10万元),该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并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2013年12月将开发的房地产全部销售,则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万元。(已知其他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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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于通过行政划拨取得且未入账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时,应按规定将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予以本金化,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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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2011年销售其新开发的办公楼一幢,签订销售合同,取得销售收入10000万元,已知为开发该办公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合计为4800万元,该公司不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银行借款利息。已知当地省政府规定,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8%。该公司销售办公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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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其中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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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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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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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甲房地产企业购置土地支付价款18000万元,缴纳契税及其他费用共计550万元,甲企业将全部土地“三通一平”后转让1/5,取得销售收入7200万元,将1/30的土地赠送给关系户。当月该企业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支付3744元并取得普通发票,发票已经过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该企业当月应缴纳营业税()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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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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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时有如下资料: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成本为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管理、财务及销售费用)。共计1100万元;其中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能够按转让项目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共计400万元,包括属于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为50万元和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60万元及罚息40万元,管理费用中记载与转让房产有关的印花税3.5万元。(费用扣除比例5%)。则其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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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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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2013年开发的A项目的有关情况如下:(1)当年将该项目商品房全部销售,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取得销售收入8000万元。(2)年初受让A项目占用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支付与该项目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价款1600万元,相关税费100万元。(3)开发过程中发生土地拆迁补偿费500万元,前期工程费200万元,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300万元,开发间接费用150万元。(4)开发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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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根据下述资料和税法相关规定,回答下列各题: 某市一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2013年开发一个项目,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该项目商品房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4000万元,并签订了销售合同。 (2)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签订土地购买合同,支付与该项目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价款600万元,缴纳有关费用5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证。 (3)发生土地拆迁补偿费200万元,前期工程费100万元,支付工程价款750万元,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150万元,开发间接费用60万元。 (4)发生销售费用10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管理费用80万元。 (5)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当地政府规定的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3年应缴纳印花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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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2年8月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1000万元,相关税费40万元,委托建筑公司建造支付工程价款800万元,为开发该房地产向银行借款支付借款利息40万元(其中因超过贷款期限而收取的利息10万元),该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并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2013年12月将开发的房地产全部销售,则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万元。(已知其他开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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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受托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了解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本期转让位于县城的土地一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1200万元,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申报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开发投资400万元,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66万元,开发费用按购地款和开发成本10%扣除40万无,加计扣除20%即80万元,合计扣除项目金额586万元。①增值额=1200-5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