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初采用自营方式建造一条生产线,建造过程中实际领用工程物资200万元,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为34万元。另外领用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一批,账面价值为240万元,该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格为260万元;发生的在建工程人员工资和福利费分别为130万元和18.2万元。假定该生产线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该生产线的人账价值为()万元。

A.588.2 B.666.4 C.622.2 D.582.8

时间:2023-09-24 16: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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